农业灌溉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解读(农业灌溉支持政策)
日期:2026-10-16
1、《农田水利条例》于2016年5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农田水利条例主要改善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建管责任、灌溉用水效率、多元投入保障等方面的农业生产条件,具体如下:改善农田灌溉与排水条件农田水利条例通过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行为,推动科学规划与协同推进,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形成完整的工程体系。
3、《农田水利条例》旨在促进农田水利的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该条例涵盖了农田水利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管理等多个方面。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规划应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等因素,并应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等内容。
4、本资源为《农田水利条例》地方性条例文件,内容涉及水利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与管理制度,文件包含完整的法规条文内容,涵盖总则、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标准章节结构,适用于法律从业者、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及需要查阅法规原文的公众参考使用。
5、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陂、山塘、渠道、堤防、农村泵站、涵闸、渡槽、机井、田间渠系、水井等水利工程及相关措施。
土地承包人共同管理若水井由农户集资建设,管理责任一般按“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分配。
农田灌溉水井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管理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管理部门及职责根据《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工作的核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水井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水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组织的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取取水许可和有偿收费制度,大量用水需要交费,例如灌溉,但是灌溉产生的利益是属于农民自己的。农民自家打压水井供生活用水和养少量家畜是不收费的。
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5月11日印发,用于规范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管理,保障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用水需求的重要文件。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或工程用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及农村生活活动的站点。

2、农业机械管理与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农业机械,制定并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发展资金,管理农机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对基层农机化服务组织进行政策与业务指导。经济调节与油料市场管理:参与县级经济调节,负责机电提灌站建设、维修、管理。
3、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化的政策法规。负责固定机电提灌站的勘测、设计、设备选型配套等工作。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参与全县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收集整理全县农机化发展动态,组织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乡村机耕道建设管理股:负责全县乡村公路的维修整治与新建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工作。
4、农机化管理股专注于农机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执法监督,负责全县农机提灌站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并监督农机作业计划,培训农机维修人员,统计并分析农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农机事故的处理与上报。这一股室为推动农机技术进步与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